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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会计的信息比较

一、不同类型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信息含义分析

(一)联营或合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联营与合营的投资,除了按准则第4条规定处理外,同时准则第9条又作了进一步说明,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上述描述,可以用公式反映。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是因为被投资方存在未入账的正商誉。如果把正商誉体现在被投资方账表上的话,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实质是反映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信息,此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换入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被投资方未能表内确认的商誉;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其差额部分为负商誉,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由于对正商誉和负商誉的处理不同才导致准则描述的两种情形。因此从本质上来讲,该描述的目的不是让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单纯反映初始投资成本的信息,而是为了让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反映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会计信息。从深层次原因来看,是为了让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在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时反映的计量属性一致,都始终反映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信息。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权益法的核算要点是一方面于每期期末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额确认收益,另一方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随时反映占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信息。之所以要采用权益法,是由于投资方如果要编制合并报表,对所投资的联营和合营企业取消比例合并法,不纳入合并范围,在财务报表中合并信息通过权益法核算的会计信息来体现。例2:承例1,假设甲企业获得A公司40%的股份,对A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其他资料不变。甲企业应做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此处长期股权投资入账金额表面上反映的是投资成本,实际上反映占有A公司净资产公允价份额为1000万元。该1000万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40%的份额800万元,另一部分是A公司未能表内确认的商誉200万元。例3:承例2,假设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为300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企业所做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营业外收入200万。此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反映企业占有A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200万元的信息,并没有反映投资成本的信息。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反映的是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会计信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指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的会计理论为权益结合法。所谓权益结合法,指的是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合并是一种双方股东权益的结合,参与合并的双方之间不存在收购与被收购的关系,不具有市场公平交易特征,它是合并理论的一种,看起来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权益法描述相似,但含义完全不同。投资方支付的合并对价与换入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往往存在着不等价交换。所以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金额不以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入账,而是以换入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入账。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仅反映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会计信息,不反映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会计信息,更不反映投资成本的会计信息。例4:承例1,假设甲企业与A公司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甲企业获得A公司的股份比例为60%,其他资料不变。则甲企业所做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080万,贷:银行存款1000万资本公积80万元。此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用仅反映占有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60%的份额1080万元的信息。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从准则的规定来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金额是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看似仅仅反映的是投资成本会计信息。其实不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不仅仅反映投资成本的信息,还应当反映占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信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指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的会计理论为企业合并理论中的购买法理论。购买法理论认为,投资方获得被投资方的股份份额等同一般的货物购买行为。也就是说,如果把被投资方的净资产比作一个抽象资产的话,则投资方就是以自有资产与被投资方股东所拥有的资产相交换,双方所交换资产都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相等。因此,在购买法理论下,一方面,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反映了其换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即投资成本或购买成本或合并成本;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其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即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同联营或合营投资一样,存在着溢价购买或折价购买情形,即涉及到正商誉和负商誉的处理问题。那么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金额为什么要直接按合并成本入账,而不和联营或合营下的投资一样进行相应的账面调整呢?这要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的变更说起,在本世纪初,我国《企业会计制度》采用当时国际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同样适用于权益法。后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修订,对子公司投资的后续计量改按成本法。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解释是:“尽管权益法可能为使用者提供一些损益的信息,类似于通过合并得到的信息,但理事会注意到,这些信息已反映在投资者的经济主体财务报表中并且不需要向其单独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对于单独报表来说,重点应集中在投资资产的业绩反映上。理事会的结论是,采用成本法编制的独立财务报表具有相关性”。由于对子公司投资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所以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初始入账金额不作调整,直接以换出对价的公允价入账,体现了成本法核算的要义。但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方编制合并报表时,要按权益法核算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即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在合并报表中单项列示。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可见,在非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金额以实际投资成本入账,是因为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以及方便后期编制合并报表的需要。如果采用“下推会计”,即在投资时将被投资方的净资产由账面价调整为公允价的过程直接在被投资方的账表上完成,所形成的正商誉或负商誉也同时记录于被投资方的账表上,这样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金额就是反映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的份额。但是准则规定,在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下推会计”,直接调整被投资方的账表,在控股合并下不进行直接调整,调整分录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完成。例5:承例1,甲企业以货币资金出资2100万元,获得A公司的股份为100%,其他资料不变。甲企业在投资日所做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2100万,贷:银行存款2100万。如果甲企业在投资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话,则应编抵消分录:借: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2000万商誉100万,贷:长期股权投资2100万。例6:假设甲企业货币出资金额为1900万元,其他资料同例5。甲企业在投资日所做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900万,贷:银行存款1900万。如果在投资日编制合并报表的话,则编制抵消分录:借: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2000万,贷:长期股权投资1900万资本公积100万。

二、交易费用对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金额的会计信息影响

在企业投资过程中,会发生诸如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等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费用化,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一种是资本化,于发生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入账金额。对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而言,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的会计信息仅体现投资成本的含义,因此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作用仅反映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的会计信息,不体现投资成本的会计信息,故交易费用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是直接按合并对价入账的,造成了一种假象,好象由此产生的交易费用亦计入投资成本。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年)要求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的处理结果使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的会计信息含义更加明确。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金额并不是单纯反映投资成本的会计信息,本质仍要反映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份额的信息。例如,A企业出资650万元对B公司进行投资,占B公司权益份额的比例为60%,同时为该投资发生相关审计费、评估费等交易费用合计20万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按2006年准则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金额为出资额与交易费用之和,共计670万元,占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600万元(1000万元×60%),两者之间的差额70万元列为商誉。这种处理的结果导致20万元的交易费用成为商誉的一部分,变成了A企业为购买被投资方的商誉而支付的成本。这显然曲解了商誉的含义,实质上交易费用并不是为获得该商誉向被投资方股东支付的对价,因此,将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是不合适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第4条与2012年11月发布的修订稿第6条均规定: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其初始投资成本。但是笔者认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交易费用处理方法也同样适用于联营或合营下的投资。因为联营或合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的会计信息本质也是反映占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而不是投资成本的含义。再者,早期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后续处理方法也是权益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三种类型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原理应当是一致的。

三、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作为联系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关系的一条纽带,其初始投资成本入账金额所体现的会计信息含义非常深刻。然而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通篇都以初始投资成本的术语来描述,误导人们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作用的正确理解。因此,在联营或合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将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描述转换成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金额的描述或许更具科学性、可理解性。

作者:楼益萍 郑振华 单位:天津地热勘查开发设计院 上饶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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