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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研究

1民商法和经济法

1.1民商法

民法和商法共同组合成为了民商法,民法和商法的组成体系有两种,其一是民商合一,其二是民商分立。这两种体系我国都没有详细说明,但是民商合一体系更加符合我国现在的状况,也符合民法的发展情况。民商合一的实质就商法包含在民法以内,也可以说商法是民法的一个部分或者是特别法,对于商法来说民法可以发挥出指导以及领导的作用。民法其实是一个体系,由《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物权法》、《反垄断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共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其一般法,用来为我国境内的一切民事活动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实行日期是1987年1月1日。在很多方面民法通则都提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民事行为、公民、基本准则、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等等。商法由《公司法》、《票据法》、《合作企业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众多法律组成,用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具体来说对维护交易公平、提高经济效益、强化企业素质以及保证交易安全这四个方面的原则起到了规范作用。

1.2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主体是各种类型的组织,在进行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时候,协调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我国首次提出经济法的制定是在1979年6月的全国人大会议中,比起西方国家来说起步晚。经济法这项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经济,通过国家干预和社会责任本位来对商品经济的发达起到推动作用。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实际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2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2.1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首先二者进行调整的范围有重叠的部分,我国的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共同构成了经济体制,民商法偏重于市场调节,而经济法偏重于国家干预,在调控经济的时候范围上肯定会有重叠和相同的地方。而这对于经济的微观调控都能发挥很大的作用。其次是二者的取向有相似之处,民商法是私法和公法之间的一道界限,严格规定了诚信、秩序、公平交易等多方面的内容,强调实质化的正义,交易过程中更保护弱者,发展的方向也是社会化和公法化,而经济法的前进方向也正是如此。最后是两者之间的互补和相辅相成,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法律,但是民商法的特点是常态性,而经济法是非常态的。民商法以自主性为主,强制性的只在少数,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推动作用,通过市场主动性的发挥来对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推动良性竞争从而提高效益。

2.2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在制约经济意志这一点上民商法和经济法是不相同的,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则对其进行限制。民商法对主体的要求是以本身意志来进行市场交易,不赞同一直强制;但是经济法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证以及社会整体平衡的追求,限制那些不利于社会公正利益的行为从而保证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主体为了追求个体利益而对公众利益造成了破坏,这种行为一定会受到限制。其次而这对于经济主体的态度有所不同,民商法保护的是所有的市场主体,而经济法保护的只是部分市场主体。民商法注重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否平等,不从主体的实力强弱来进行考虑,公平的保护每一个主体,保证他们拥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而经济法对于强弱条件不同的主体提供的保护是不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区别,对弱者进行保护,对强者进行限制,保证社会在宏观经济上是平衡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稳定性也有很大区别,民商法的基本形式已经固定了下来,因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和其基本权利已经确定了,稳定性上来说比较好;而经济法制定的政策大多数都是国家用强制手段来预测经济发展以后进行的,所以稳定性上要更差一点。

3结束语

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二者对经济的调控运用的都是自己的方式,但是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利益的共同实现,对国家以及个人的经济发展提供助力,更好的提高国家和个人的收益。

作者:邱慧鹤 单位:吉林同力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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