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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论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不断的解放,从而使得离婚在当下的社会和现实生活中已经不算是一个陌生的代名词,而已经成为一件大家都习以为常的事情,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离婚不仅给原有的家庭和孩子带来严重的伤害,而且也给当事人以后未来的生活带来非常深远的影响。国家的新婚姻法对离婚的损失以及相关的赔偿和财产分割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在确保婚姻自由和离婚自愿的基本前提下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由于离婚双方的损害赔偿等事宜协商不恰当给当事人的权益带来影响,本文主要就是针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概述

离婚损失赔偿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这样的制度指导下能够更好地帮助人们处理生活中的离婚事宜。国家新的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新的意义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和适用条件。在赔偿的原则方面必须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基本原则,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第一个责任就是解决由于婚姻中一方的重大失误导致的离婚的财产的分割和损害的赔偿问题,其次离婚损害赔偿还主要解决一些无过错的纠纷离婚的离婚双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和界定,以及协商离婚的相关损害赔偿手续的办理等。总之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制度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离婚双方之间的利益划分和损害赔偿,这一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离婚双方的共同权益和利益,而且也是离婚双方协商损失赔偿的重要依据。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所谓的离婚损失赔偿主要是指由于配偶中一方的某些行为侵犯了另外一方的实际利益最终导致了离婚,受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为自己的行为和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法律主要是依据侵害利益的轻重决定了赔偿的程度,但具体的情况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根据国家司法机关的规定和标准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离婚,另外一种就是违约行为造成的离婚。实际上没有明确的界定某一种离婚是属于侵权还是属于违约行为,因为这两种责任从某个角度上来说是有共同的交集的,主要的划分依据还是婚姻的性质来决定的。在当代的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两种婚姻关系就是契约性质的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婚姻性质。契约性质的婚姻关系认为两个人结为夫妻,成为一体就是达成了一种契约,就像是日常的合同签约一样。如果由某一方由于自己的原因给正常的契约履行带来障碍,这一方就必须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也就是本文中所说的离婚损害赔偿。而身份关系建立的婚姻关系则认为两个人结为夫妻只是身份上的一种界定,这种关系说的核心实质就是认为结婚的双方有一种身份关系,彼此都有这样的身份所附加的权利和义务。在这样的思想意识和条件下建立起来的婚姻仍然要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和限制,同样这也是目前在国内非常盛行的一种婚姻关系学说,而且也被很多学者所认可。但是总的来说无论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建立婚姻关系,最终某一方侵害了另一方的权利,那么必须要在离婚时对对方进行损失赔偿,这是毋庸置疑的。

(三)国家颁布离婚损害赔偿法律的实际意义

国家在法律中专门设置离婚损害赔偿的模块是具有其实际应用意义的,主要反映了国家对于婚姻中受损害一方的权益保护的态度,具体来说,国家颁布和设置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作用和实际意义有以下几点:首先就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婚姻中受伤害的一方以安慰和补偿,损害赔偿是保护侵权方权益的重要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受伤害一方一定的安慰,而且能够保障受伤害一方离婚后基本生活的经济需求,主要就是为了保护无责任方的权益;其次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抚慰的意义,每个人走上离婚的道路都是在非常无奈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无论是从家庭的角度还是从个人的角度考虑,他们的初衷并不是想要离婚,而且离婚或多或少都会给彼此带来一定的精神伤害,尤其是无责任方可能受到的精神重创会更大,离婚损害赔偿能够给予他们一定的心理安慰;最后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和立法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制裁婚姻中的过错方,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要求责任方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制度,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过错方有一定的震慑和约束作用,同时也是体现我们国家法律公正、严明的重要依据。总之,离婚损害赔偿法律的设定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和实际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

二、离婚损害赔偿法律的实际应用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素

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要素和构成条件就是“损害”,也即是通常法律中所说的侵权,在离婚的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中构成侵权的要素主要有:首先就是离婚双方中必须至少要有一方存在侵权事实,也即在离婚的双方中有一方做出了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实际权益,给其精神或者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那么受伤害一方有权在离婚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且法律保护受伤害一方的权益,也即只要构成伤害离婚损害赔偿就成立;其次就是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因为在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做基础,因此离婚损害赔偿也不例外,只要有违法行为,受伤害一方就有条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主要就是指一方没有按照夫妻的互相忠诚的基本原则,侵犯了一方的实际权益,这样就构成了违法行为的基本定义;最后就是这些违法行为和侵权事实之间必须要有因果关系,也即离婚的双方必须是由于这些侵权事实的存在才决定离婚的,否则由于其他原因选择离婚的不受离婚损害赔偿法的保护。因此只要满足这三个条件和基本要素就满足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条件,受伤害一方就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基本要求。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应用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侵权都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具体地来说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在实际的婚姻生活中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首先就是配偶一方出现重婚现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因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重婚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损害了对方配偶的实际利益,在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下重婚的一方必须要给予配合;其次已经结婚的一方与配偶之外的其他人同居,这样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且给配偶造成的伤害是巨大的,同时也违反了国家的一夫一妻制的实施,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及其恶劣的。这样的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也一定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这不仅是法律的问题,更是道德的问题,有这种情况如果另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最后就是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在人们的心目中都是温馨的,是温暖的港湾,但是如果家庭中的一方有家庭暴力,对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造成了心理上和身体上的双重伤害,这样的行为不仅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婚姻法,如果因为这个事情离婚的话,实施家暴的一方必须要对其他的家庭成员给予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三)离婚损害的赔偿范围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很多人都没有详细的了解,实质上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划分的,从大体上来说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分为离婚物质损害赔偿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不论是哪一种赔偿,主要目的都是为了补偿婚姻中受伤害一方的权益,减少婚姻破裂给其造成的伤害。所谓的离婚物质赔偿很明显就是赔偿给受伤害一方的物质,这里的物质赔偿包括财产赔偿和人身赔偿。财产赔偿就是赔付给一方以资金的形式或者其他资产形式的物质,赔偿的实际范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而是要看离婚双方的意愿,或者是这其中某一方的实际行为给另外一方造成的伤害的大小。总之关于物质赔偿的额度的确定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和确定。另外一个就是离婚赔偿的精神赔偿,它是区别于物质赔偿的另一种离婚损害赔偿。精神赔偿主要是指给予受伤害一方的精神补偿,这里的补偿主要包括安慰对方受伤的情绪,以及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带来的失望、痛苦和怨恨的情绪,使得受伤害一方从精神安慰中获得慰藉,平复自己受伤的心灵和肉体。实施精神赔偿的主要目的就是消除受伤害一方的仇恨心理和报复社会的心理,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同时也是彼此新生活的开始。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全部赔偿原则和公平原则。所谓的全部赔偿原则就是在协商或者仲裁离婚损害赔偿的过程中有过错的一方必须要对自己给对方造成的所有伤害负责。对这些所有的伤害都要进行赔偿,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受伤害一方的权益,更是为了让另一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作出应有的赔偿,更好地体现我们国家法律的公正、严明的性质特征。所谓的公平原则就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受伤害一方的权益,更应该考虑到另一方的权益,不能因为其中一方犯了错误就无限制地要求其对另一方做出赔偿。在法律上这两个人是平等、公平的,只不过是某一个人犯了错误,但是人非圣贤,孰能无错,要在充分尊重彼此权益的基础上提出科学、合理的离婚损害赔偿要求,不仅是尊重别人,更是对自己的一种尊重。

三、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法律的建议

通过实际的应用可以发现我们国家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并不完善,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完善和改进,首先就是限定家暴离婚的对象,避免立法冲突,这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实际应用的实效性,一旦出现立法冲突,会给实际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决带来很大的麻烦。其次就是完善一些不合法的离婚赔偿的适用条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提升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离婚双方服务,保障双方各自应有的权益。最后就是: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限定条件和规定,每个家庭离婚的原因和情况都不尽相同,法律要做到的就是尽量考虑到每一种可能性,确保每一个离婚的家庭在解决离婚损害赔偿时再法律面前都能够找到合适、公平正义的答案,这不仅是法律设置的实际意义,更是立法的主要职责和社会功能。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国家的离婚赔偿法律的设定实实在在地保障了离婚双方的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也会不断地得到完善和改进,只有这样离婚损害赔偿法才能具有实际的应用意义。但是我们想看到的局面是:希望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平,更多的家庭和睦,没有离婚的纠纷,没有离婚损害赔偿。这不仅仅是国家建设的目标,更是每一个公民的实际愿望和实际要求,希望我们能够在不久的将来看到的是一个个美满幸福的家庭,一个和谐、发达进步的社会,离婚损害赔偿法律的设定将成为一纸书文,成为人们研究婚姻和谐的材料。

作者:任家成 单位:辽宁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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