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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要】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能够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互信与合作,有助于培养建立团结稳定的企业员工队伍,对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对策

一、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劳动者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发展状况尚未完全达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足。虽然企业面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较好,但部分行业及个体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对偏低,有的企业签订率不足50%。随着《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普及,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由于劳资双方在用工管理中缺乏书面的、必要的约束和规范,因不签合同而引发的索要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及经济补偿金案件明显增加,势必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二是企业参保缴费不充分。按照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但有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为缓解缴费压力,为职工参加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仅缴纳养老和医疗两险,达到变相逃缴社会保险费目的,一旦职工发生工伤或失业、生育等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则不予支付,为劳动争议埋下了隐患。三是企业用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其一,用工管理不规范。有的企业特别是部分私营企业招用劳动者仍然存在不签合同、不办手续、不缴保险的情况,有的企业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刻意偏袒用人单位,导致合同约定不合法、不合理,使合同履行及约束效力大打折扣。其二,规章制度不尽健全。有的企业对职工过于苛刻,规章制度中涉及的收取押金、罚款、克扣工资等惩罚性措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部分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甚至未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仅靠口头约束,没有以书面形式进行固化和公开,不能很好地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三,用工管理观念有待转变。部分企业用工管理方式简单,家长作风严重,以罚代管、扣罚工资及随意违反和解除合同现象比较严重,且往往态度强硬,不容商量和回旋。一旦发生侵权情况,劳动者往往直接选择监察投诉或仲裁申诉,既激化了社会矛盾,又增加了处理成本,也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发展。四是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尚未完全发挥。部分企业调解组织未发挥应有作用。企业内部调解委员会数量相对较少,大部分企业发生争议后得不到及时化解和疏通。在争议调解过程中,有的调委会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不能做到客观公正,依法调解,失信于职工,有的调委会职责仅限于事后化解争议,不注重事前防范和源头治理。以上诸多问题的存在和产生,给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压力,这其中既有政策法规调整、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等客观原因,又有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管理观念落后等主观原因。

二、劳动关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法制意识有待加强。依法经营观念不强、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导致劳动争议频发,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有的企业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将工资报酬作为要挟和管理职工的手段,随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拒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有的甚至恶意欠薪。有的企业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心态,只顾眼前利益,逃避缴费义务,对潜在工伤事故赔偿风险心存侥幸,孰轻孰重分辨不清。有的企业认为一旦签订合同,职工手里掌握凭证,就不能随意与职工解除合同,殊不知如不签合同,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高额违法代价。二是用工管理不规范。在合同签订方面,部分私营企业如石材、矿山、粉丝、餐饮、服务等行业,工人流动性很大,且外地务工人员较多,阶段性、临时性用工现象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管理难度。在企业劳资管理方面,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粗放型管理模式,没有精通业务的劳资管理人员,缺乏必备的劳动用工管理常识,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争议化解渠道,往往以厂长经理个人意志代替法律法规,导致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员工合理诉求得不到重视和满足,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埋下隐。三是基层维权执法力量不足。劳动监察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人员配备和执法经费保障不足,目前我市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与在职职工比例约为1:15000,远低于国家规定的1:8000的要求,现有的执法力量仅限于应付投诉、举报查处,很难有效开展主动检查活动,一些侵权案件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查处。四是部分案件情况复杂,处结难度大。在查处拖欠工资方面,由于部分个体私营及非法用工单位管理不规范,无招用工登记表、工资表、考勤表等劳动用工管理资料,监察执法部门在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特别是拖欠工资时,存在调查难、取证难的问题。在查处拖欠社会保险费案件方面,由于欠费企业大部分属于困难企业,资不抵债,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工资,即使监察执法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企业无执行能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职工不得已采取上访的非正常渠道寻求解决。

三、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对策建议

一是规范合同签订。从严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到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办理用工手续,坚决杜绝不办手续、不签合同等私招滥雇情况的发生;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重点落实好农民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加大对私营企业合同签订情况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劳动合同履行效力,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劳资矛盾纠纷。二要强化法制宣传。企业层面,深入开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从企业角度分析侵权后将面对的处罚措施及违法代价,深化企业管理层特别是“一把手”在劳动用工方面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企业依法用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农民工层面,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渠道,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积极教育和引导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履行用工手续,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加大侵权行为查处力度。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快“两网化”建设,依托基层网格,建立用工台帐,实行网络化管理,动态掌握企业生产、用工及参保状况,变被动受理为主动化解,变开门接案为上门服务,变刚性执法为柔性服务,尽力做到违法侵权案件早发现、早介入、早纠正、早处置。要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对企业用工规范情况进行统计分类,对争议案件多发、屡教不改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和跟踪整改,对用工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过高压态势消除部分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

作者:王涛 单位:招远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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