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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不平等条约后国民政府的教会租地政策(2)


两省陆续查报外,其他各省市迄未办理”。由于当时“中央对外人及外国教会地权问题正在研究草拟法规,上项材料需要至为迫切”,所以地政署不得不催促地方政府将调查表及相关意见“早日送署,以凭汇办”。至于各地对教会用地发表意见一事,就笔者目前发现的资料,仅举两例为证。当时,陕西省地政局的意见是:“土地为立国三大要素之一”,中国国境内的土地属全体国民所有,现值英、美“宣布放弃在华特权,不平等条约业经取销”,所以外国教会“依据从前条约,在国内已取得之土地权利,亟宜彻底调整,以维主权。”安徽泗县县政府在向省政府上报时,就外人享有土地权利发表的意见是:“本县城内向有外人购买耶稣堂暨天主堂宅基各一处,面积约数亩,房舍约百余间,均系外人以作传教施行奴化教育我国人民之用。应请政府备价收回,以复主权,而利施政。如平等互惠国确因促进双方国家事业之进步须要房地时,在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准其暂租短期使用,在租用期间,须付租金并须呈请政府备案,并应接受我方之法令之管理。”可见,维护国家主权是各地的根本出发点,至于具体方法则有所不同。 
  在新政策未产生之前,有的地方政府在处理有关教会地产问题时,主要是根据现实情况,依据既有政策进行。1943年9月,安徽省地方政府处理宁国县河沥溪法国天主堂地产案就是一个典型个案。据繁昌县田赋管理处所称,该堂西班牙籍传教士米国栋执有大量田房不动产,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一是它们“均属私买,未得吾国合法政府许可。”所以,“扣留契约一部分,为撤销其产权之准备。”二是该堂私买地产达千亩之多,超出法律所规定的必要范围,地方官员不能核准,“即在民国17年章程颁布之初尚不许可,何况当此不平等条约撤销之际,对我领土完整、主权尊严已为世界任何国家所尊重,该教会自不得借传教为名,以阴行其分割我土地吸收我经济之政策。”所以,当米国栋到宁国县田管处办理相关证件时,遭到了拒绝。于是,米国栋以晚清时所立契约为据要求拥有土地权,宁国县田管处依据《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予以驳斥,声称:他提供的契约是晚清时所立,但是“现行法令颁布后并没有申请核准”,而且违背了《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第五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收益或营业之用、第六条规定的不能超出必需范围。宁国县田管处认为米国栋违反第五条的规定显然是不妥当的,因为该章程对1928年以前教产的经营没有回溯力。所以,安徽田粮管理处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是:西班牙为有约国,该教堂租地在《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颁布之前,所以根据该章程第6条和《土地施行法》第31条的规定办理。但是,地方官署不能为其办理,原因之一就是《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应强制于契约内载明必要事项四项》规定教会地产无论是定期还是永租,契约上都要加上“此项基地只限于传教之用”,通令以前租用的土地“亦须依法补行载明”;原因之二是该堂所购土地面积超出了《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规定的必要范围,“应即依法造县租用房屋基田亩清册,检同所有契约一并呈府,转报核定。”很明显,安徽省地方政府虽然考虑到了新约的签订,但是处理相关事务依据仍然是1937年以前中央政府的教会租地政策。然而,1943-1944年,中国政府尚未制定出处理过去教会产业的政策,这不能不产生出新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民政府只能采取了一些暂时的应对之策。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新约关于外人在华土地权的规定与教会租地相关法规有相悖之处,这给地方政府执行政策造成了困难。当时,陕西省政府在电呈行政院时就指出中英、中美新约关于教会租地的规定“似与前颁法令不无出入”。而且,新约产生后,陕西省各县“英美人民及教会,多有收购土地包括宅地及农地及持有永租契约请换发所有权状,或持其绝卖契据,请为所有权之登记等情事。”所以,该省提出这样的疑问:“嗣后英美教会或人民在国内购买土地,及已经所买土地换领权利书状时,均应如何处理?”对此,行政院在1943年12月18日训令中称:关于外国教会及人民在内地购买土地房屋,已饬地政署拟订外人土地权利管理限制办法,“在该办法未核定颁布前,应制止人民暂缓出卖,至外人土地权利之清理,亦应俟地政署呈拟外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核定颁布后再行依照办理。”事实上,地方政府也正是根据以上政策处理现实问题的。1944年1、2月,安徽省民政厅即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告知六安和阜阳地籍整理处,清理外人土地权要在外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颁布后进行,现在可以进行登记,至于土地所有权“暂可勿庸发给书状”。 
  另一方面,“自新约成立以来,各地外籍传教士因地方政府机关调查教产问题,致引起误会”。蒋介石在接到关于调查教产而引发误会的报告后,令内政、外交两部“查明处理”。内政部和外交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是:“查中英新约第五条、中美新约第四条均规定:英美政府或人民在中国现有关于不动产之权利,除以诈欺或类似诈欺,或其他不正当之手段所取得者外,不得取消作废,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追究。现在关于外人地权问题,中央正在统筹办法中,在办法未经议定前,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外国教会产业及外籍教士在遵守我国法令之条件下,自应妥为保护。”1944年4月,两部将此电发各地方政府,通令所属机构遵照执行。可见,中国政府在新政策尚未出台之际,是根据中外新约的规定处理外人在华产业问题,承认教会在不平等条约下所获得的永租权,并在其遵守中国法令的前提下予以保护。不过,以上措施并不能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教会购地问题。1944年7月27日,行政院训令各省,称:“已饬地政署呈拟外人土地权利管理限制办法”,在该办法未颁布前,“凡外国教会及人民购买土地房屋应专案呈核”。在这种暂时应对政策之下,一些问题的处理依然是以旧有政策为依据的。如陕西省根据《土地法施行法》的规定对教会租用土地进行登记,该省地政局“所处理关于外国教会租用土地之案件,多半为土地之登记事宜。”1945年3月,商雒五属中华基督教会因地籍整理处在测量地籍时误以教会所属的贫民纺织厂名义进行登记教产,所以请求“将登记名称更正为商南中华基督教会名义,并请填发土地所有权状以凭执业。”此事经地方政府上报中央,行政院于1945年7月指令称:“准由原教会更正为永租权登记”。从此事的处理来看,到1945年中国政府依据的依然是1937年前的政策,没有承认商南中华基督教会有土地所有权,只有永租权。 
  二 
  抗战时期废除不平等条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基督教在华特权地位。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基督教在华既有地位。抗战胜利后,中国政府继续采取措施取消外国人在不平等条约下获得的特权。1946年9月3日,外交部为取消外人在华各种特权及制度提出原则讨论稿,其中就有:“外侨在中国设立之行栈、工厂、矿场、学校、教堂、病院及其他组织,应受中国法律的限制与管理。”这说明中国政府并没有忽视清除教堂、学校、医院等在华传教事业所享特权。1945-1949年间,国民政府因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对基督教所采取的限制和管理措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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