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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立法保障研究(3)


  (二)我国体育产业立法存在的不足
  不可否认,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内的我国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在推动和引导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丝毫掩饰不了我国现行立法在推进体育产业发展方面软肋以及不足。我国《体育产业“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完善体育产业扶持政策,建立体育产业发展政策体系;继续保持体育产业快速发展,增加值以平均每年15%以上的速度增长,到“十二五”末期,体育产业增加值超过4000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0.7%,从业人员超过400万,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之一;创建一批充满活力的体育产业基地,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打造一批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品牌;不断完善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优化体育产业结构,提高体育服务业的比重,加快区域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基本建成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促进体育相关产业发展,壮大体育产业整体规模,增强我国体育产业的整体实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产业体系。”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宏伟的、任务也非常艰巨的发展目标。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显然还需要我们做大量工作,而这些工作都离不开立法的支持和保障。而相比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宏伟目标与实现这一目标的任务之艰巨而言,我国现行立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1.立法滞后于体育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法律必须具有适应性,而法律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为此,立法者需要根据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实际需要,及时对法律进行立、改、废、释,以使法律的制定及其内容能够始终与社会的需求保持一致。而在我国体育产业立法方面,我国的立法却还极为滞后,远远落后于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其中最为突出的体现就在于作为我国体育法之基本法,同时也是我国体育产业重要法的《体育法》立法步伐的滞后上。该法自1995年制定以来,已经在我国运行了近20年,在此期间,我国的体育事业经历了诸如北京奥运在内的重大发展,而体育产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急需要得到《体育法》这一体育基本法的进一步推动。但很显然,尽管我国体育事业乃至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该法自生效至今一直都未做任何修改,已经与我国体育产业进一步发展的现实需要相去甚远,急需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2.体育产业专门立法严重缺乏
  体育产业作为朝阳产业,对国家经济增长起到了直接推促作用。很多国家的体育法对体育产业都有详尽的规定甚至还出台了关于体育产业的单行法律法规,对其发展具有明确的指导作用。而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体育产业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已有体育立法中关于加强体育市场管理的规定不多,至于体育产业的专门配套法律法规更是严重缺乏。1995年出台的《体育法》尽管规定了“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这样的体现和关注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对体育产业作出任何明确规定。不仅如此,我国迄今也还没有一部关于体育产业的单行法规。对于体育公司、股份体育公司、赢利性体育活动以及体育用品用具等其他体育实体活动,以及体育企业税收、融资、经营审批等具体经济活动,我国目前更多地是依赖诸如《1995~2010年体育产业发展纲要》、《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等具有软法性质的政策性文件来予以推动。尽管这些软法具有灵活性、政策指导性等国家体育硬法所不具有的一些优势,而且在相应的国家硬法出台并生效之前也确实能够在相应范围内起到类似法律的作用,但由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法,其在强制力方面的软肋是不言而喻的。这对体育产业的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已成为我国体育产业结构不合理、管理体制不完善、体育商品附加值低而致使体育产业发展不如人意的重要原因。
  (三)推进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立法的对策建议
  法律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我们必须要针对特定专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而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10]。鉴于我国体育产业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在认真考虑我国目前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对国外的体育产业法规的考察借鉴,提出推进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立法完善策略,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们提出以下立法对策建议:
  1.尽快修改《体育法》
  《体育法》在制定之前,我国尽管已经发布了《1995~2010年体育产业发展纲要》,但实际上就总体而言对发展体育产业的思路还不是特别明确,对于体育产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也还存在明显不足。正因为如此,《体育法》实际上是被作为体育事业保障法而出台的法律,对于体育产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没有给予足够应有的重视。在《体育法》迄今已颁布实施近20年,而很多规定都已落后于我国体育事业特别是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宏观背景下,我国需要尽快修改该法,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其基本制度与规则的同时,强化该法对推进体育产业发展的规定,例如,在《体育法》修改中增加有关体育竞赛中场地广告、冠名权的规定和特定体育组织名称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等等,使该法不仅成为我国体育法的基本法,也成为我国体育产业基本法,更好地在推进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作用。
  2.加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配套立法
  目前,我国体育产业的推动主要依赖诸如《1995~2010年体育产业发展纲要》、《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及《关于认真作好彩票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具有软法性质的文件。尽管“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态势下,‘硬法’覆盖的广度和深度都是有限的。对于‘硬法’的缺陷或不完善之处,需要以‘软法’作出有益的补充” [11], 在此意义上,这些文件作为软法会由于其“多样性、灵活性、不断变动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补充硬法的作用”[12], 能够在国家体育硬法还没有出台或完善时作为硬法的替代而对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起到支持和引导的作用,但却会由于其规范之软而难以使我国体育产业发展获得更强有力的支持。为此,需要尽快制定有关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门立法,如《体育产业发展促进法》、《体育仲裁法》、《体育彩票基金管理办法》、《体育彩票基金投注站管理条例》,等等,并在这些立法中明确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立法保障目标、原则、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改善目前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窘境,推进我国体育产业进一步发展,逐渐缩小与体育强国之间体育产业发展差距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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