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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趋势研究(3)

我们强调理财产品的运作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并鼓励银行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从而以理财业务为突破口使得过去一些“存款冲时点、贷款绕渠道”的市场扭曲行为得以纠正。倘若银行仍是以预期收益率来显性或隐性承诺客户保底收益,就违背了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而这种显性或隐性的无风险预期对于整个银行理财市场的长远发展是大大不利的。银行对于金融消费者对银行理财预期收益的解释,不能以过去发售的理财产品全部实现预期收益作为一种标准化的销售应答技巧,这种做法既不符合金融市场风险自担的市场规定,也不利于营造合规销售、稳健经营的理财市场文化。 
  事实是,如果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都实现了预期收益,应该是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管理方面成绩优异的具体体现,这集中体现了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金融投资能力,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一定要朝着这个市场化的方向发展。银监会推出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试点方案,就是要将银行理财产品推入了一个崭新的市场化运作时代。银行资产管理计划与普通的银行理财产品还是有明显的不同。银行资产管理计划是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理财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第三,理财产品的风险必须在市场中得以充分显现。在笔者来看,没有风险的市场一个非常可怕的市场,而投资者根本就没有风险预期的理财市场则更是一个异常可怕的市场。银行战略转型就是要市场化发展趋势,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利率市场化迫在眉睫,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越加紧迫。过去数十年中,政府实际上一直在为储户的银行存款做隐性担保,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则多见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中,指国家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在银行倒闭时,政府会采取某种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众对存款保护的预期。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中一直是国有银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对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也就一直承担着储户存款的隐性担保职能。随着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加速,这种隐性担保的弊端也会随之凸显,因此需要通过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为银行破产建立通道,打破中国巨额存款资金的“本金无风险”的安全机制,为直接融资市场的繁荣奠定坚实的基石。只有将资金的本金风险放大,才能真正建设结构优化的金融体系。在2014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就指出,金融改革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迈出新步伐,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对于存款的无风险观念需要储户彻底转变,就是要求储户作为一个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来对市场作出自己的选择,要让储户认识到,虽然他们不用对银行负债端转存成资产端的信贷风险承担任何资金损失,可以按照挂牌利率到期取得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但是他们也需要承担银行破产的信用风险,这就是市场化。那么,存款尚需打破本金无风险的惯性思维,银行理财产品更加需要打破刚性兑付的魔咒,让理财产品的风险在市场中得以真正展现。银行理财产品试点债权直接融资工具和资产管理计划,就是要通过透明化的交易流程让理财产品从设计到发行再到兑付都用市场化的机制来约束。 
  之所以目前将债权直接融资工具作为试点进行效果还有待观察,短期内对市场的影响有限,就是因为长期以来金融消费者已经对银行发行的带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形成了较为强烈的刚性兑付预期,因此若要打破理财业务发展的瓶颈,必须加快理财业务转型。商业银行在运用债权直接融资工具的情况下,银行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发行债权融资“受益凭证”,向理财产品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投向融资企业。这种“受益凭证”一方面按照份额发行;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理财产品的净值也会随着市场波动,使得无论是宏观环境还是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都可以通过“受益凭证”的“价格”反映出来。由于银行债权直接融资工具是一种标准化、可交易的金融工具,因此通过公允价值可以反映出来理财产品的真实风险和收益水平。 
  第四,要明确银行理财产品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开展的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因此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应该被严格界定为信托关系,银行理财业务应该回归到代客理财、资产管理这个本源上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就多次呼吁要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建议银行发行的保本的负债产品一律计入表内,银行发行的不保本的理财产品要注明信托关系,且不得有预期收益率的宣传,只明确注明是信托关系并且不标明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才可以列入表外。笔者看来,这样划分理财产品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本理财产品银行进行信用背书,确保到期保本承诺,客户则需要承担银行破产倒闭的信用风险,而对于标注为信托关系且不注明预期收益的表外非保本理财,银行不再承担刚性兑付的责任,客户则需要承担理财产品在市场运作中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 
  只有明确了银行理财产品在理财市场中的法律地位,才能够进一步明确银行与客户的双方权利与责任,也才能够避免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切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这对于金融市场的建设也是十分必要的。虽然在目前分业经营的大环境下还有一定障碍,但是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地位必须尽快明确。较之委托合同为委托人所创制的债权,信托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保留了物权,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理财资金的独立性,设置了风险隔离机制和防火墙机制。此外,《信托法》中还明文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这种义务在学理上被称作信义义务,是约束受托人、保护委托人权利最有利的法律原则依据。 
  第五,要大力培育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理财市场文化。理财市场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之事,理财市场文化的培育更是一个需要多方共同参与、确立核心价值理念、形成长效机制的漫长过程。长时间以来,金融消费者对于银行的信任程度可以说是最高的,他们甚至将银行信用等级视为准国家信用的等级,因此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只认银行字[而完全忽视其中隐藏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当风险真正发生时,投资者就会认为是银行“欺骗”了自己,而银行则认为自己被“妖魔化”了。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银行在大力发展理财业务的同时,忽略了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工作,导致投资者没有形成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和方式,投资风险意识淡薄,而这种无风险意识对于理财市场的长远发展是极其不利的,亟待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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