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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式金融危机生成的制度逻辑(4)

显然,在上述情景下非正规金融之私人治理机制早已发生变异,已无法有效运作,不仅信息传递渠道受阻,其道德约束机制也出现失灵,于是,传统低风险、互助性的民间金融异化为高风险的投机性工具;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民间借贷的性质从互助性转向投机性就会发生信贷危机,关键是参与者是否属于同一区域边界或社区范围以及参与非正规金融的目的是什么。总之,当非正规金融私人治理机制已无法约束参与者行为时,温州式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成了非正规金融市场参与者之间行为博弈的逻辑必然。 
  三、金融管制、银行家行为异化与租值耗散——温州个案成因再剖析及其引申 
  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就有私人经营银行业的悠久传统,不但没有发生大规模的金融危机,还创立了举世闻名的“票号”、钱庄和典当行,但自从新中国成立乃至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一直处在被打压的非法地位[3]。其实,只有权力当局允许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个人及企业自由设立银行,民间金融才会自发地向正规金融转型,熟人间的合作才能自发地向外扩展,民间金融的高风险自然得以化解,民营企业家的信贷投机行为自然得以抑制,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才能建立良序互动的促进机制,民营中小企业才能实现产业的自发升级和转型。 
  然而,中国的实践却是相反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为了改革的稳步推进并维持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需控制金融资源的流向来保障国有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先得到满足,实施了城市偏向的金融抑制和进入管制政策,长期打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15-16]。如我国权力当局早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还在实践中对一切非正规金融活动(如合会、钱庄、基金会、高利贷等)坚决取缔、打压;并且,还长期实施严格的利率管制政策[17]。但问题是,依靠政府的全方位金融管制政策建立的金融体系不仅没有实现预期目标,而且常常事与愿违[18]。尽管从2004年到2010年中共中央连续颁布了7个针对“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几乎每个一号文件都提出要变革中国金融体系,建立适应金融需求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在2006年推出了“降低农村金融进入门槛、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制度”的政策。但时至今日,决策层目前有关非正规金融规范化问题的讨论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实践和操作层面极其谨慎,仅在局部地区小范围内搞试点,尚未明确制定出促进非正规金融规范化的法律法规,更没有出台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很难做到有法可依[3,14]。事实上,权力当局目前仍延续着以往的进入管制政策,对私人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商业银行进行严格限制,即使民间资本参股中小型银行的比例也受到严格的管制。但问题是,中国长期实践的金融管制政策不仅抑制了非正规金融自发地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型,还为温州式金融危机的形成提供了必要条件,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扭曲效应,既阻碍了企业家才能的有效发挥,还强化了民间借贷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企业家才能从生产性活动转向投机性活动,导致企业家人力资本才能的错配,最终放大了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 
  事实上,基于当前金融管制政策的视角不仅能够解读出温州式金融危机形成的现实逻辑,还能引申出更为丰富的涵义。具体来讲,既然当前政策不允许个人自设银行,那么,这些具有银行家才能的人只有两种选择:加盟国有银行或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就第一种选择而言,既然银行家个人并不拥有国有银行的财产权,也就无法充分激励其默会知识及专有人力资本的有效运用,而且以科层等级制为特征的国有银行晋升制度并非由银行家的个人经营业绩决定,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政治表现和人脉关系,结果使大量人力资本被浪费在向上级领导“寻租”上;在这种体制下,官职与权力成为银行家竞相争取的唯一目标;当银行家们的异质性才能、时间与精力不是用于投融资制度、业务及技术创新而是用于非生产性甚至破坏性的寻租活动时,则就没有人会在意金融机构的声誉,也没有人关注经济中的潜在利润机会。并且,在国家金融政策严禁私人组建金融机构的背景下,业已进入该领域的金融机构还因此而获得制度性垄断租金,这不仅会使具有行政垄断特征的国有正规金融组织丧失自主创新的动力进而缺乏市场竞争力,其自身的运作效率也较低,并会阻碍金融技术的进步。于是,国有金融的低效率即为题中应有之义。这一点能从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中找到大量佐证。 
  但并非所有具有银行家才能的人都能如愿进入国有银行部门,那些没能进入者则会从事非正规金融活动,但过多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会造成租值耗散,且不利于降低资金借贷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和违约风险。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银行家从事的非正规金融并不具有合法地位,因而由其延伸出的私人间资金自由借贷合约并不能依靠国家作为第三方来强制执行;为此,组织民间金融活动的私人银行家不得不寻求其他手段来保障私人合约履行,或依赖私人暴力手段,或依赖黑社会性质的讨债组织,或依赖乡规民约;然而,这些履约程序都不是免费的,需要耗费一定的经济资源,而且也不像国家司法程序那样具有规模经济。于是,上述自发的寻利行为导致了租值耗散现象的出现。[3]显然,与正规金融相比,银行家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不仅无法享受规模经济的好处,还要支付额外的成本。而且,银行家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还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也无法依靠市场手段使这类负外部性内部化,这不仅不利于权力当局进行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还放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进言之,官方的不当干预和过度管制不仅会打乱私人银行家的长期预期,而且还诱使银行家行为短期化。在金融抑制背景下,银行家无法判断长期合作所带来的总收益是否大于短期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收益,而且也无法判定声誉租金带来的长期现金流是否能够得到官方的可靠保护,此时对私人银行家来说行为短期化似乎更有利。此外,由于不存在自由进入和退出金融市场的权利,私人银行无法通过激烈的生存竞争及时淘汰缺乏信誉的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声誉机制也就无法约束银行家的机会主义行为,于是,机会主义开始盛行。反过来,这会成为金融监管部门干预、管制和打击的绝好理由,结果是政府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控,进而使声誉机制发生作用的空间压缩,恶性循环就这样生成了,一种缺乏诚实、守信的风气便一发而不可收拾!于是,基于血缘、地缘与业缘的民间借贷始终无法突破“熟人圈”向外扩张进而实现陌生人间的合作,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的良序互动促进机制也很难建立,结果使民营中小企业长期在低技术、低利润状态下循环,无法借助民营中小银行的资本实现产业的自发升级和转型,因此,一种促进民营中小企业良序发展的金融市场制度结构始终无法自发生成。 
  四、结论与政策启示 
  依据上述逻辑推理,也就不难理解温州式金融危机生成的制度逻辑。中国长期实行的过度金融管制政策在阻碍民间金融转型或规范化的同时,还诱使企业家私人行为短期化,强化了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最终破坏了金融市场自发交易过程中生成的声誉机制,并使中国金融结构二元化局面长期延存。一方面,以国有银行产权为基础的正规金融机构缺乏制度效率,银行家行为扭曲化,同时也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金融服务需求;另一方面,长期遭受官方整治、打压、取缔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非理性繁荣,信贷资源错误配置、企业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等现象越发严重。在中国当前扭曲性金融政策环境下,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具有银行家才能的人通过民间借贷活动攫取金融业高额垄断利润,于是,本文可稳健地得出如下推论:“过度金融管制政策→企业家行为异化→租值耗散+民间借贷过度繁荣→温州式金融危机生成。” 
  本文的政策启示是明显而清楚的。一是要变革当前不合理的金融管制政策,放松对金融市场的过度进入管制政策,减少政府行政权力的范围,约束政府对私人产权的侵害,进而改变私人银行家的预期;二是要精简约束新型金融机构的制度规则,并最大限度地降低非正规金融转型的成本;三是借助财政手段与税收杠杆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型,同时还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四是大力发展民间资本市场,鼓励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创新型联接;五是大幅降低民营中小企业的税赋成本,鼓励民间资本成立中小银行;最后,还要更近一步地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尤其是放松对中小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管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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